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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

  为抓好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省工商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构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便民高效的长效服务机制,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效能,密切党群政群关系,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队伍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部门和服务窗口,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一位被问询的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热情周到服务的一项制度。第一位被问询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推行首问负责制,要区分、明确首问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和首办责任部门的职责,并实行挂牌服务。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问必释、有问必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说“不知道”、“不清楚”、“与我无关”等态度冷淡的语词。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当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行政管理相对人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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