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为灾区企业搭建信息平台,推动灾区广告发展。帮助、指导灾区企业制定广告战略,正确运用广告营销手段宣传产品品牌、企业形象,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使灾区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40.充分发挥工商网络信息资源,提供咨询、交流、服务平台,为灾区企业与诚信、有实力的广告经营单位牵线搭桥,帮助灾区企业实施广告战略,提高灾区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加强工商行政指导,为灾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41.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对于申请办理登记的,特别是外来援建项目,登记机关要提前介入,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中,尽量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42.认真履行工商职责、依法行政,在职责范围内,全方位、全过程地为灾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援助、法规咨询、政策引导、信息支持等政务服务。
43.尽快恢复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档案,为依法监管奠定扎实基础。灾区各级工商部门在自身恢复重建时,要注重恢复信息化网络和相关数据库。对于原始登记档案已经毁损的,掌握相关数据的上级工商部门应尽快通过信息化网络和数据库复制、重建登记档案,保持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44.切实把“执法与服务”、“执法与维权”、“扶优与治劣”有机结合,健全和完善与名优企业联手维权服务网络,支持和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灾区工商机关要深入企业,加强指导,及时为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具体困难。
45.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对灾区工业发展的新规划,凡符合省、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工业项目指标条件的工业企业必须进入灾后新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鼓励工业企业和对口支援的工业企业迁入灾后重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对相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当场办结。
46.努力做好展销会、旅游市场扶持工作。按照《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和《
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快为灾后重建举办展销会的审批时间,做到手续齐全,随到随办;加大与旅游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大力扶持灾区旅游业恢复重建,指导服务四川旅游市场的发展。
47.指导培育农村经纪人发展。积极发挥经纪人信息沟通和产销衔接等作用,把灾区农产品推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开展生产自救。
48.加大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的力度。各级消委组织,特别是重灾区要针对恢复重建中商品房、家装、旅游、保险等与地震灾害关系密切行业中可能发生的新的复杂的消费矛盾和投诉,加强政策法规研究,找准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和结合点,确保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49.指导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灾区恢复重建,扩大对灾区的商品运输和销售;为灾区群众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向灾区企业提供更多的急需人才,实施灾后重建就业援助。
50.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强化人性化执法理念,做到执法与服务的统一。特别是灾区工商机关要区别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大企业大集团、社会弱势群体的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建议、行政约见、行政告诫等行政指导方式,重在规范帮扶,原则上应免予行政处罚。
51.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向灾区企业违规收费和各种摊派的问题进行查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灾区企业加快发展。
以上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四川省工商局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加快发展
主要工作责任分工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四川省工商局支持汶川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促进加快发展主要工作责任分工表
总负责人:李柏云
项目
| 工 作 任 务
| 负责
领导
| 主办
单位
| 协办
单位
|
一、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
支
持
灾
区
市
场
主
体
恢
复
和
建
立
| 1.积极支持地震灾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持照合法经营。
| 沈 健
黄 俊
| 企业处
个私处
外资处
各市州局
|
直属分局
|
2.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
| 沈 健
黄 俊
| 企业处
个私处
外资处
各市州局
|
直属分局
|
3.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
| 沈 健
黄 俊
| 企业处
外资处
各市州局
|
直属分局
|
4.对新办的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沈 健
黄 俊
| 企业处
个私处
外资处
各市州局
|
直属分局
|
5.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
| 沈 健黄 俊
| 企业处
个私处
外资处
各市州局
| 直属分局
|
6.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
| 黄 俊
| 个私处
外资处
各市州局
|
|
7.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在一年内可多次使用。
| 黄 俊
| 外资处各市州局
|
|
8.债权出资。
| 黄 俊
| 外资处各市州局
|
|
9.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全自然人投资的内资企业,不受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的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 黄 俊
| 外资处各市州局
|
|
10.认真做好受灾企业(含外资)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等工作。
| 沈 健黄 俊
| 企业处
个私处
外资处
各市州局
| 直属分局
|
11.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
| 黄 俊
| 个私处
各市州局
|
|
12.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
| 黄 俊
| 个私处
各市州局
|
|
13.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当地政府指定或规划的位置搭篷经营,由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单位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期不超过半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 黄 俊
| 个私处
各市州局
|
|
14.引导、促进灾区自主创业,凡是灾区居民和农民以个人名义在灾区各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指定区域从事个体零售业、居民生活服务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经营项目除外)以及规定的其它项目经营的,可免费办理工商登记,恢复重建期内免收工商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 黄 俊
| 个私处
各市州局
|
|
15.积极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龙头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到灾区开设农资经营连锁店,增加市场供给,方便群众购买。积极支持和引导农资、农机龙头企业到灾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鼓励灾区农民生产自救,自愿联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
| 沈 健黄 俊
| 企业处个私处
外资处
各市州局
| 直属分局
|
16.灾后重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与服务。
| 黄 俊
| 个私处
各市州局
|
|
二、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支
持
灾
区
市
场
主
体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 17.做好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 沈 健黄 俊
| 企业处
外资处
各市州局
| 直属分局
|
18.地震前申请登记公司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由于地震的原因,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缴足的,可不视为虚假出资行为。
| 何 俊
| 经检总队各市州局
|
直属分局
|
19.灾区一律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相关费用。
| 杨 跃
| 市场处
各市州局
| 计财处
|
20.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全面推行市场分类监管,确保灾区市场秩序稳定。
| 杨 跃
| 信用处
各市州局
| 企业处个私处市场处
|
21.强化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 何 俊
| 消保处各市州局
| 整顿办
|
22.积极引导商家规范经营,倡导经营者尽好社会责任,做出诚信经营、爱心经营的承诺,认真落实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两项制度”。
| 何 俊
| 消保处
各市州局
| 整顿办
|
23.对重建中建筑用钢材、水泥、电线电缆、给排水管道、小型发电机、铝塑型材、电源插座等重要商品进行重点监测和监管;加强灾区周边灾后重建物资聚散地的监管,从源头净化市场环境,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加大投入,强化监管执法手段。
| 何 俊
| 消保处
各市州局
|
市场处
广告处
合同处
公交处
整顿办
|
24.全力保障12315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畅通。
| 何 俊
| 消保处
各市州局
| 整顿办消委会
|
25.制定推广使用《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示范文本。
| 杨 跃
| 合同处
各市州局
| 整顿办
|
26.搞好合同监管,防止合同欺诈,提高灾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防骗能力。
| 杨 跃
| 合同处
各市州局
| 整顿办
|
27.做好灾区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帮助灾区企业尽快恢复重建。
| 杨 跃
| 合同处
各市州局
| 整顿办
|
28.帮助灾区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争创活动。
| 杨 跃
| 合同处
各市州局
| 整顿办
|
三、
实
施
商
标
广
告
战
略
,
提
升
灾
区
市
场
主
体
竞
争
力
| 29.支持地震灾区实施商标战略。
| 沈 健
| 商标分局各市州局
|
|
30.对已申请还未初审公告的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要通过调查了解灾害对当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地理标志产业的影响,结合商标管理职能,分门别类,确定专人,有针对性加强指导。对各地上报的、已申请还未初审公告的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省局将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加快审理的请求。
| 沈 健
| 商标分局各市州局
|
|
31.对已注册的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各地要积极帮助灾区农业和地理标志产业恢复生产经营,加强农产品类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力度。
| 沈 健
| 商标分局
各市州局
|
|
32.对一般商标注册申请已受理但未发布初审公告、该商标的注册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有必要的,以市(州)为单位,将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内容(商标名称及图形、类别、申请日期、申请人、商标代理人等)核查统计后,由省局汇总报国家商标局,以帮助灾区商标申请人尽早确权。
| 沈 健
| 商标分局
各市州局
|
|
33.对因地震灾害影响,商标权利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等相关手续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各级工商部门要及时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应当事人要求由县以上(含县级)工商部门向国家商标局出具证明,并报省局备案,以帮助商标权利人办理相关手续。
| 沈 健
| 商标分局
各市州局
|
|
34.对因地震灾害影响,丢失、毁坏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资料的企业,各地工商部门要主动帮助其查询商标注册信息,指导、协助其补办相关手续,建立商标档案和商标管理制度。
| 沈 健
| 商标分局
各市州局
|
|
35.对地震灾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就有关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申请、答辩、补正等有关事宜不能做出反应的,在受灾期间时限中止,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顺延。
| 沈 健
| 商标分局
各市州局
|
|
36.指导灾区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提高品牌的市场竞争力。
| 沈 健
| 商标分局
各市州局
|
|
37.以灾区内“百亿工程”企业为重点对象,加强对灾区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指导工作,积极向总局推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市场知名度、美誉度高,发展后劲足,对灾区重建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商标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地恢复重建和发展。
| 沈 健
| 商标分局
各市州局
|
|
38.加强对商标代理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商标协会的指导,提升商标中介机构服务灾区企业的质量,促进企业灾后的生产发展,推动灾区的灾后重建。
| 沈 健
| 商标分局
各市州局
|
|
39.为灾区企业搭建信息平台,推动灾区广告发展。
| 黄 俊
| 广告处
各市州局
|
|
40.充分发挥工商网络信息资源,提供咨询、交流、服务平台,为灾区企业与诚信、有实力的广告经营单位牵线搭桥,帮助灾区企业实施广告战略。
| 黄 俊
| 广告处
各市州局
|
|
四、
加
强
工
商
行
政
指
导
,
为
灾
区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便
捷
的
政
务
服
务
| 41.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 沈 健黄 俊
| 企业处
个私处外资处
直属分局
各市州局
|
|
42.认真履行工商职责、依法行政,在职责范围内,全方位、全过程地为灾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援助、法规咨询、政策引导、信息支持等政务服务。
| 沈 健黄 俊
| 企业处
个私处外资处
直属分局
各市州局
|
各处、室、分局、总队、协会
|
43.尽快恢复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档案,为依法监管奠定扎实基础。
| 沈 健
| 信息中心
各市州局
| 相关处室
|
44.切实把“执法与服务”、“执法与维权”、“扶优与治劣”有机结合,健全和完善与名优企业联手维权服务网络,支持和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灾区工商机关要深入企业,加强指导,及时为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具体困难。
| 何 俊
| 整顿办
各市州局
| 相关处室
|
45.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对灾区工业发展的新规划,凡符合省、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工业项目指标条件的工业企业必须进入灾后新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鼓励工业企业和对口支援的工业企业迁入灾后重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对相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当场办结。
| 沈 健
黄 俊
| 企业处
外资处
直属分局
各市州局
|
|
46.努力做好展销会、旅游市场扶持工作。
| 杨 跃
| 市场处
各市州局
|
|
47.指导培育农村经纪人发展。
| 杨 跃
| 市场处
各市州局
|
|
48.加大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的力度。
| 何 俊
| 消委会
各市州局
|
|
49.指导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灾区恢复重建,扩大对灾区的商品运输和销售;为灾区群众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向灾区企业提供更多的急需人才,实施灾后重建就业援助。
| 黄 俊
| 个私协各市州局
|
|
50.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强化人性化执法理念,做到执法与服务的统一。
| 陈上权
| 法宣处
各市州局
| 相关处室
|
51.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向灾区企业违规收费和各种摊派的问题进行查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灾区企业加快发展。
| 陈上权
|
监察室
各市州局
| 相关处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