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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精神,探索和建立在科学发展示范区框架下节约集约用地的新途径、新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节地意识,摸清潜力底数,为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土地保障
  (一) 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缓解土地供求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推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与节约集约用地有机结合起来,使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成本明显下降,达到科学发展与节约集约用地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和谐统一。
  (二)全面开展建设用地潜力大调查。主要是对全市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和具有建设用地挖掘潜力的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包括:-3米深以上浅海海域、沿海滩涂、原空军机场、采煤沉降地、工商等企业用地、拆迁收回土地、党政机关用地、城中村村址用地、工矿废弃地和砖瓦窑等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闲置和空闲地以及其他可供建设的土地等。全面查清潜力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位置、面积、权属、用途、供地方式等,逐宗核实,填表造册,综合汇总,统一纳入我市各级“建设用地潜力档案库”。
  (三)制定和实施节约集约用地的战略规划。在认真开展好全市建设用地潜力大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搞好科学发展示范区节约集约用地创新试点和“五大战略”规划(农村宅基地整合流转规划、采煤塌陷地盘活综合利用规划、沿海荒滩未利用地合理开发规划、城市建成区土地高效利用规划、用海工程规划),为促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和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保障。
  二、科学编制规划,严格用地标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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