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 对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并进行销售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涉及建设用地范围、地上建筑总规模、小区出入口位置,以及各期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绿地、配套设施的规模、位置调整的,应当认定为涉及利害关系人(房屋购买人)的重大利益。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陈述人。
第十六条 听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大、政协、法制机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社区组织的工作人员或相关专家中确定,人数为3人或5人。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听证主持人不得为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发言人应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发言人数不超过3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发言人名单应于听证会举行的2个工作日前报送听证组织部门。
第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中要求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利害关系人应推选3至5名代表作为发言人,并于听证会举行前2个工作日将发言人名单报送听证组织部门。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报送发言人名单。其他要求听证的人员可作为旁听人列席。
未报送发言人名单的,可由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现场推举。听证会开始前仍未确定发言人的,由听证组织部门从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中随机抽取确定,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公众陈述人是与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会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公众陈述人由听证组织部门从以下人士中遴选:
(一)当地政府或社区基层组织的代表;
(二)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三)有关专家;
(四)报名参加听证会的社会公众。
第二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组织部门的规定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