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属继续饲养的动物,在输入地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经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符合隔离条件的场所实施隔离观察;

  (二)属供屠宰的动物,经检疫、检测合格后,直接进入有资质的动物宰屠场进行屠宰。

  (三)属动物产品的,应在抵达口岸时依法实施检疫、检测,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四)属动物排泄物的,应当在引入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货主或承运人直接运抵有资质的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检测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五)属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的,在其抵达口岸进行检疫、检测,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引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和实验室检测呈阳性的,由引入口岸所在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隔离观察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在本省口岸附近建立,其选址、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并取得省农业厅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动物排泄物无害化处理活动。省农业厅对其定期进行审查认定。

  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省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动物排泄物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引入口岸所在的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应当在对引入的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验放后1个小时内电函告知到达地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所在地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跟踪监察记录。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管,并设立和公开举报电话,及时接受和处理社会公众对有关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非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 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在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查物验证、检疫不得收取费用。

  对运载工具进行的消毒,对疑似染疫或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采样送有关实验室进行的检测,对染疫动物和动物排泄物进行的无害化处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其费用由货主或承运人担负。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动物防疫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