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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中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中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9]51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衡阳市民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12月17日明传电报转发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并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实施(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为扎实稳妥地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清退工作,针对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将对有关事项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险费清退原则
  市县承担基金管理职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在切实抓紧做好基金审计整改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耐心细致做好宣传动员,讲清规定,说明道理,及时稳妥清退保险费。要在征得参保对象自愿的基础上,足额清退保险费本息;对不愿退保对象的保险费要计准本息,妥为保管,并签定相应协议,待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转入到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要切实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切忌工作简单粗暴,避免引发矛盾或冲突。
  二、关于保险金利息的计算办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金,一律按民政部、劳动保障部、省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利息,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207号)和《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息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息办法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发布规定,各地均按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发布的要求办理。
  三、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处理办法
  (一)对自愿退保的对象按以下规定办理
  1、自愿退保的对象原则上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养老金。自愿退保的对象在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时,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2、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自愿退保对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总额,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4〕22号)规定的办法计算。自愿退保对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利息计至县市区决定清退截止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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