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放宽信贷扶持范围,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积极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具体政策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创业活动。
1.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未享受过优惠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 加强创业政策扶持。一是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二是有条件的区县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三是创业者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招工、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方面提供优惠。四是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三)加强创业融资服务。
1. 建立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等创业推动工作,鼓励支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在用于重点服务业城区、重点服务业园区和重点服务业企业“三大载体”建设的同时,优先用于扶持创业型服务企业。
2.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和各种微型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对农村金融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加强对农村金融组织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监管。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鼓励和支持创业型企业上市融资。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具体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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