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技能培训对象的范围。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包括登记失业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其他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指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建立社会化就业培训体系。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发展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按照“就业导向、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社会化的就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劳动就业培训(训练)中心的基础作用,利用现有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等资源,创新技能劳动者培训模式,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培训力量的重要作用,通过竞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培训(实训)。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制定职业培训规划,开展自主培训,不断提升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要面向社会公开选择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实训)机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作为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
(三)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规划和要求,认真组织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后,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向定点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贴。具体考评办法和培训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四)鼓励开展灵活多样的培训。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学员意愿、特点和文化水平等,科学制定培训(实训)项目和教学方案,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长、中、短期相结合,在培训方式上采取脱产和业余相结合,建立多元化培训(实训)方式。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训或储备式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因培训(实训)时间较长(3个月以上)、实际操作耗材多等成本较高的培训(实训)专业,可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培训项目、培训成本和培训后的就业率等因素确定。
(五)搭建技能提升服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各区县、高新区要加强培训资源管理,把有技能和创业能力提升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和培训机构统一纳入人力资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立详细的个人信息和机构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加强就业岗位与创业项目信息管理,对职业技能供需开展预测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劳动力供求状况、职业培训需求、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及时向创业者发布。加强就业与创业后续服务,建立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和需求单位的三方交流信息平台,为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牵线搭桥,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加强培训对象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全方位提供岗位信息、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