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规范执业行为。
(二)自2009年6月15日起,我局将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严肃对待、严格把关,按时完成本所的自查工作。根据自查结果,应重新分析和评估事务所的外部环境及风险程度,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逐一落实规范化措施,确保事务所承接的各种业务项目,均按规范的要求执行,并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重点检查。被选中作为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市注协开展的相关检查工作。
(二)市注协应根据我局的委托,组织专人按照规定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书面上报检查工作情况。
(三)参加重点检查的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公平、公正地履行检查职责,不得利用检查机会打击、报复,不得借检查谋取私利,不得向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泄露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信息,同时必须按照规定保守获知的商业秘密。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及时予以回避。
对本次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及时整改。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或市注协将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分别予以处理。对存在情节轻微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行政谈话和提醒等形式的说服、教育,督促其改正;对存在情节较重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情节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联系人:陈志川,张莉;联系电话:83938643,83938931。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二○○九年四月二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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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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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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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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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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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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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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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或者股东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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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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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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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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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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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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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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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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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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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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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的其他执业资格:
| 上年末净资产额和
职业风险基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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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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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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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
情况
| 分所名称
| 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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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在执业过程中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处罚(包括因分所违法违规问题受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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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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