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深财监〔2009〕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09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9]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开展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促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三、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2008年1月1日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种业务报告,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设立条件、业务报备、内部管理、会计信息等方面。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否有效实施风险评估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等。
四、检查方式和方法
检查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上述检查内容组织专人进行自查,整理好业务档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资料,并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格式见附件)。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检查人员采取听取汇报、询问、观察、笔录、复印、核对、分析性复核、审查工作底稿、审阅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查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延伸检查部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等方法,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