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8年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第一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从原内、外资
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过渡到新
企业所得税法后,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子数据报送范围
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08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继续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具体范围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不报送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预缴纳税申报时的电子数据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二、申报软件推广工作要求
根据我市所得税申报软件应用实际情况,我局主要使用下列“多用户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分别为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及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以上软件均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中介机构下载使用,具体应用范围如下:
(一)实行年度纳税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的纳税人(原使用珠海翔远软件的内资企业),继续由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使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生成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
(二)实行年度纳税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的纳税人(原使用北京通审软件的外资企业),可自行上网下载使用“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生成年度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生成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