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发〔2006〕188号 2006年8月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适时组织一次对2006年1月以后新设立企业投资构成情况的清查工作,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及时与工商、国税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准确做好对新办企业的分析和界定工作,确保总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政策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