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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异议处理期间的计算和异议处理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异议处理期间有关“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文书格式之一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书

税异处不受字()第 号

  申请人:姓名____ 年龄___性别__住址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

  被申请对象:(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名称)__年__月__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特此告知。

异议处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文书格式之二

补 正 材 料 告 知 书

税异补字()第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对(税务机关名称)__年__月__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申请,经审查,需要补充下列材料: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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