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下级地税机关的异议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积极协同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异议处理事项,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审查意见。
第六条 异议处理机关办理异议处理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第二章 异议处理的范围及管辖
第七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省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违法情形,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损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的;
(三)超越职权制定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 异议处理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第十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异议处理,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在书面申请中写明: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
(二)异议处理的对象,包括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制定机关;
(三)申请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异议处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关依据的文本;
(五)异议处理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异议处理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异议处理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异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异议处理机关提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申请人基本情况不详,无法告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