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231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20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地税机关依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维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省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异议处理。异议处理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办理异议处理的税务机关是异议处理机关。异议处理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办异议处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异议处理申请;
(二)向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起草机构调查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程序等,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拟定异议处理意见;
(四)按规定程序将异议处理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