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武汉铁路局关于在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鄂劳社文〔2006〕1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决定在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水利、铁路项目建设的所有施工企业。
二、交通、水利、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和时间,并保证每月支付一次。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必须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形式确定工资支付水平。
四、从事交通、水利、铁路建设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工资的书面承诺。凡克扣、拖欠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企业,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五、工程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分包时,应将劳务费和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写进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分包方不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由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职工工资支付责任。
六、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下同)在项目中标后,要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金额按中标合同价格的0.1%-0.2%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