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直各委、办、局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对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资格类别、考试和鉴定的组织实施、相关培训活动、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收费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汇总后一并报市人事局。各企业要对本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汇总后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于7月10日前完成所属范围内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汇总形成本单位、本部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填写《武汉市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发证情况统计表》、《武汉市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及附表可于以下网址下载:www.wh12333.gov.cn或www.whrsj.gov.cn),报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电子版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格)。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四)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各单位、各部门报送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未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并公告的不得继续开展与职业资格相关的考试、发证等活动。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007]73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