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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用工招聘行为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用工招聘行为的通知
(武劳社〔2007〕3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按照《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武汉市招用人员管理办法》(武政[1999]40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用工招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劳动力市场组织用人单位进场现场招聘必须执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招聘简章中作出对劳动者支付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承诺。
  二、市、区劳动力市场引进民营职介组织进场开展职介活动应纳入市场统一管理,对国家、省、市规定的免费职介对象应一律提供免费职介服务。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实行市场招聘职介准入制度,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承诺的不得准入市场招聘;对于应该免费职介的对象不实行免费职介服务的民营职介机构不得引入市场招聘;对不按规定承诺在其它市场招聘的用人单位和民营职介机构要予以公开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对在招聘简章中承诺而在实际中不按规定践诺的用人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引入民营职介机构不按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将取消其享受定点职介补贴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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