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工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劳社[2007]5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武汉市职工〈工伤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职工《工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6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工伤证》,作为记载职工工伤情况,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三条 《工伤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1、工伤职工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种、用工形式、发生工伤时所在单位名称;
2、工伤时间、受伤部位;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活功能障碍鉴定结论。
第四条 职工《工伤证》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劳动能力鉴定下达30日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领。属于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由企业为职工办理申领;属于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由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第五条 申领《工伤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照片3张(1寸)、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