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申报部门要严格对申请人的病退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辖区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初步审定。填报《武汉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汇总表》并拷贝电子文档,将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劳鉴中心。
(二)申请受理:劳鉴中心将报送材料分科分类整理后,组织有关医疗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材料,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体检单》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由申报部门送达申请人。
材料审查过程中,专家对提交的材料有疑问的,申报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根据专家的要求进行补正。
(三)体检工作:各申报部门应组织参检人员,按体检通知的要求到达指定医院按编号列队,分批进入体检现场。工作人员对参检人员要严格按照体检程序进行对人、对照片、对身份证、对病症等资格审验。
体检医院应组织作风公道正派、工作认真细致、有丰富临床经验和良好医德医风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体检小组对参检人员进行诊断,并做好病情记录。
体检后的材料由体检医院当天统一封装,交劳鉴中心工作人员。体检材料在专家评审前不得开封。
(四)专家鉴定:根据《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武劳社[2005]86号)的要求,从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相关专业的医疗鉴定专家组成鉴定小组,采用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方式,客观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
专家审查结束三日内,劳鉴中心在专家医学鉴定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确定鉴定结论。
(五)公示结论:劳鉴中心将鉴定结论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公示,并通知到各申报部门。各基层单位也应予以公示(灵活从业参保人员在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劳鉴中心。
劳鉴中心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并负责处理举报和信访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六)结论审定: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劳鉴中心组织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弄清情况,然后将鉴定结论和有异议人员进行重新审定。
(七)复审鉴定: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亲属对劳鉴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原申请方式提出复议鉴定申请。
复议鉴定应由劳鉴中心重新组织医疗鉴定专家小组提出鉴定意见。参与首次鉴定的专家不再参与复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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