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提前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标准及原则
(一)鉴定对象: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企业参保人员和灵活从业参保人员,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三)鉴定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2、在适用标准上人人平等原则;
3、鉴定回避原则。
二、组织管理: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劳鉴中心)组织实施,工伤生育保险处、养老保险处负责有关业务指导。
三、鉴定程序
(一)申请方式:市、区属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灵活从业参保人员向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有行业主管的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远城区企业和本辖区灵活从业参保人员向远城区劳动保障局申请;中央、省属在汉企业直接向劳鉴中心申请。
申请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灵活从业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申请);
(2)医疗机构出具的历年病历、临床检查(验)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医学影象等诊疗资料;
(3)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一寸彩色近照二张;
(4)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