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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入扩大抵扣范围地国税机关接此通知后,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及时通知到每一户一般纳税人。同时应督促一般纳税人对2008年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认证抵扣;符合抵扣条件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通知纳税人及时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为了便于掌握和了解各地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情况,从2008年7月1日起,凡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需将购进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按照附件一的要求按月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附件二的要求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市州国税机关;市州国税机关按照附件三的要求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四川省受灾严重地区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统计表

  企业名称     200  年  月(税款所属期)     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进项税额

其中新增固定资产

金  额

进项税额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填写;
  2.本表按月与纳税申报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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