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已下发各地,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即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受灾严重地区的应单独核算,单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抵扣进项税额。
总机构不能单独核算受灾严重地区购进固定资产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可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待非受灾严重地区领用时作进项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
《通知》第
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如四川烟草工业公司),凡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收入实行由财政返还的,对其设在受灾严重地区的分支机构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比照
《通知》第
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通知》附件所列特定行业纳税人销售收入比例以当年实际发生数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先以上年基数为准(对无上年基数的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待年度终了后再按本年实际发生情况做相应的税务调整。
小规模钢铁生产能力的标准,以设计能力来确定是否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三、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对2008年7月1日前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销售)的,由于适用税率不同,企业在涉税处理和核算上应加以区分。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加强对纳税人处置(销售)固定资产业务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