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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市)、区财政支农投入考核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市)、区财政支农投入考核的意见
(通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强城乡统筹,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县(市)、区财政支农投入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高度重视财政支农投入工作

  各县(市)、区要切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各项支农政策,确保一般预算支出支农投入增长做到“两高于,一确保”;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依法加强对本地财政支农情况的监督,不得编制空头预算和利用财政支农资金列支非农业项目。

  二、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如下:

  (一)一般预算支出支农投入(基本分70分)。

  一般预算支出支农投入增长幅度要做到“两高于,一确保”,即:财政预算内支农资金当年预算安排数增幅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算安排数增幅,当年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安排增量要高于上年,确保当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达到95%以上。同时达到以上要求的得基本分70分;财政预算内支农资金当年预算安排数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算安排数,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当年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安排增量高于上年增量,每高100万元加0.1分。加分不封顶。未达到“两高于,一确保”的,不得分。

  (二)专项类支农投入(基本分30分)。

  1.按规定计提支农专项资金(20分)。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存部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6项资金均按规定计提并及时划入财政支农专户或通过预算指标下达用于支农支出的,得20分。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足额计提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扣5分,其他有1项未足额计提的,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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