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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8]78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8]7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财政局:

  2008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8]40号),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00元,远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00元。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相应予以调整。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自2008年8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490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3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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