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内部审批。

  2、对初次核定定额的,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并进行认定和批准。

  3、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填列相应栏目。

  附件4
核定定额通知书
税核〔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批准对你户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核定你户月应纳税(费)额为     元(分税、费种税、费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费)款。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执行。

  应纳税(费)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税(费)种及税目

应纳税(费)经营额(计税、费金额)

税(费)率

(征收率)

税(费)额

 

 

 

 

 

 

 

 

 

 

 

 

 

 

 

 

税(费)额合计(大写):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15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5
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税未达〔  〕 号

(纳税人):

  经审核,你户月均应纳税经营额为    元,未达   税起征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不缴纳     税。在此期间,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达到    税起征点(   元/月),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人、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业主姓名

 

经营地址

 

行   业

 

从业人数

 

联系电话

 

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情况

年 月

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

税率(征收率)

应纳税额

已申报纳税额

应补税额

备注

1

2

3

4

5

6

 

 

 

 

 

 

 

 

 

 

 

 

 

 

 

 

 

 

 

 

 

 

 

 

 

 

 

 

 

 

 

 

 

 

 

 

 

 

 

 

 

 

 

 

 

 

 

 

 

 

 

 

 

 

 

 

 

 

 

 

 

 

 

 

 

 

 

 

 

 

 

 

 

 

 

 

 

 

 

 

 

 

 

 

 

 

 

 

 

 

 

 

 

 

 

 

 

合计

 

 

 

 

 

 

 

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声明:

我声明:此申报表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业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

如由代理人填报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