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9]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局相关转发文件:沪税外[1994]22号、沪税外[1994]106号、
沪地税一(1995)47号、沪地税一(1996)85号、
沪地税一(1996)44号、
沪地税一(1998)9号、沪税外[1998]36号、
沪地税一(1998)119号、沪税外[1999]2号、
沪地税一(2000)9号、
沪税外[2000]117号、
沪地税一(2000)113号、
沪税流(2001)474号文相应废止。
市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4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