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局级纳税评估,应转对口稽查局实施稽查,并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核后由局长审批后转出;
2.分局级、所级纳税评估,应转本分局的税务检查所,并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后转出。
第八节 评估执行
第四十条 纳税评估执行是指评估人员或评估审核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 评估执行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
(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在系统中另行启动“税务法制”模块;
(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并在系统中输入相应补税及滞纳金明细金额。
《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需由管理所所长审批。
《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经审批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评估人员制作《送达回证》,将《纳税评估结果通知书》(同时附空白《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送达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审核人员制作《移交税务稽查报告表》,移送相关稽查部门。
第三章 评估文书
第四十二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应使用统一的评估表证单书。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评估表证单书,包括:
(一)纳税评估对象疑点清册;
(二)纳税评估任务分配单;
(三)纳税评估分析表;
(四)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五)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六)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
(七)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
(八)纳税评估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