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通知的日期进行约谈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通知约谈的日期到期前(含到期日)向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约谈时间,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重新约定的约谈日期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四条 税务约谈工作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根据疑点问题的约谈结果,如未发现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五条 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由评估人员制作《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报批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建议或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纳税人同意自查补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评估中发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增加评估方式申请表》审批权限为管理所所长。

第五节 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
  约谈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评估人员应提前送达《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告知核查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附《纳税人明细资料准备清单》)。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不以税务约谈为前置条件,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应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行使税收管理权。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疑点情况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对疑点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