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过程中,应利用征管及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征管中所掌握的信息,针对疑点问题,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入《纳税评估分析表》。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人员在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入《纳税评估分析表》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转相应环节的处理意见报批: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差异额超过10%且大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处理;
(四)属于其它情形的,直接转入“税务约谈”环节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表》审批权限为管理所所长。
第四节 税务约谈
第十九条 税务约谈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可对两个以上约谈对象采用集体约谈方式进行约谈,提高效率,加强针对性。
第二十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的,负责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采用直接送达、挂号信函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评估人员应提前送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税务约谈可以采用当面交流、书面说明等方式。采用当面交流方式的,须有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对通过当面交流方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并要求其在收到本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税、补滞申报。评估人员应将此情况作为约谈说明内容,记载于《纳税评估约谈记录》中。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税务约谈说明的效果,评估部门在向纳税人提出税务约谈建议时,应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