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纳税评估采取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分别确定评估对象方式,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体系。
市局通过总局下达、根据总局纳税评估数学模型产生、市局税收业务处室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四位一体”联动办公室移交等,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市局级纳税评估。
各分局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所管辖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征管等情况,自行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分局级纳税评估。
各分局管理所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预警提示,由税收管理员对预警所进行的分析处理,或者经分析处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确定为纳税评估疑点对象的,定义为所级纳税评估。
第五条 纳税评估按照确定方法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
日常评估是指对非特定纳税人及非特定事项开展的评估;专项评估是指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事项开展的评估。
第六条 市局征收管理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进行评估对象预分析并布置下达市局级纳税评估任务,指导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市局计划统计处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宏观分析,为基层各分局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市局税收业务处室应根据税种管理的要求进行行业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和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并提出具体需要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可确定稽(征)管科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业务部门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分局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细则,进行评估对象预分析并布置下达分局级纳税评估任务,定期组织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和考核。
各分局管理所是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实施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 纳税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 评估对象初选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初选,是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定的评估指标和建立的评估数学模型等,按照选用的评估方案,对被选纳税人进行人机结合的数据处理,以其处理结果产生疑点对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