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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9]1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抚恤金)的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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