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6]010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大额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积极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2006]2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卫生局2006年3月制定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试行)的规定。
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仍按《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材料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医用消耗材料进货单价1000元(含)以下按进价的8%、1001元至5000元(含)按进价的5%、5000元以上的按3%加收相应的费用。《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补充规定》(武劳社[2002]46号)中关于“人工器官或材料的收费标准按进价×115%核定”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调整后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电子文本形式下发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新、旧目录的对应切换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6年3月20日起执行。《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17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18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