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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自查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从业资格情况自查的通知
(穗财会〔2009〕6号)


市属各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广州市政府《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穗府〔2008〕28号)的有关规定(见附件1),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严格执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规定,落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财经责任,规范政府部门的财经工作,现对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自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会计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进行自查,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填写附件2、附件3,于4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人:吴志丽,联系电话:3892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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