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猴屿乡2008年第1号工业项目储备地块等4个建设项目局部修改猴屿乡等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58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猴屿乡2008年第1号工业项目储备地块)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修改长乐市猴屿乡、航城街道(原航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请示》(长政地〔2009〕1号)、《关于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工业储备用地(2008年第6号地块)建设项目要求修改营前街道(原营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9〕2号)、《关于航城街道工业储备2008年第5、6号地块等2个建设项目要求修改航城街道(原航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9〕3号)、《关于长乐大脉山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林业科研实验和生产管理用房建设项目要求修改猴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猴屿乡、航城街道(原航城镇)、营前街道(原营前镇)等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长乐猴屿乡2008年第1号工业项目储备地块等4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4.8103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58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相应乡(街道)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3.2111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