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的具体经办工作职责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查居民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社会保障卡;汇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老人的参保资料报送辖区社保处。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社区居委会办理居民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出具低收入家庭老人证明。
(三)学校负责宣传动员学生参保,发放宣传资料和《申请表》,鼓励并指导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按规定缴费;向社保处汇总报送学生个人基本信息。
(四)民政部门负责将全市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并组织低保对象参保。
(五)残联负责将全市重度残疾人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并组织重度残疾人参保。
(六)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确认、汇总居民医保费缴费情况并及时反馈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七)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居民参保登记业务工作;建立居民医保核心数据平台;分区、分类汇总居民登记缴费信息;处理各类账务;制作并统筹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 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组织的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参加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子女互助合作医疗的居民暂不参加居民医保;享受有关劳保医疗待遇的18周岁以下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第十三条 已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手续;如发生在缴费之后,待遇享受期之前,参保居民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辖区社保处办理个人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和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从居民医保转到职工医保,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至职工医保待遇开始(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互不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在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内;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在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