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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办法


  (二)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第七条 城镇居民分别到以下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据实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低保家庭学生除外)。

  (二)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具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城镇户籍,居住在中心城区以外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参保居民的家庭(个人)缴费标准为: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二)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四)除以上(一)、(二)、(三)项外的其他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第九条 居民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障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费。

  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上预存不低于应缴费额的金额,在征收期内,由地税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足额扣缴应缴的居民医保费。

  参保居民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领取社会保障卡。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完成参保登记手续60日后,其他参保居民完成参保登记缴费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和《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单》,到参保登记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无特殊情况,低保对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低保身份未发生变化期间,均可连续按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居民低保身份发生变化,需在每年的11月1日到12月20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年审,并按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后,方可享受次年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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