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云药之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申报云药之乡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县(市、区)均可申报。申报时填写《云南省云药之乡申报书》一式15份上报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经所在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服务中心。

  第七条 云药之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认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专家组评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云药之乡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对认定为云药之乡的县(市、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授牌。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把认定的云药之乡纳入专门管理,列入宣传计划,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云药之乡建设发展,提升知名度、影响力。

  第九条 推进云药之乡之间以及与区域外的交流与合作,引导相关企业参与云药之乡建设,推动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给予定点联系、重点指导。

  第十条 结合未来三年的工作计划,对获认定的云药之乡,一次性给予区域内具体承担建设任务的企业或者协会20-30万元的经费支持,由牵头承办单位协调安排,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示范、技术推广、市场开拓和宣传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云药之乡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相关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GAP认证等工作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为云药之乡的建设从多方面创造条件。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云药之乡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云药之乡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服务中心协助办公室组织开展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