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云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药材产业为区域经济发展中重点扶持的优势或者特色产业。县(市、区)成立了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参与的中药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业务指导工作由归口部门统一管理,制定了中药材种植(养殖)发展规划,有相应的经费投入、扶持政策及措施等。
(二)产区为中药材种植(养殖)的适宜区,注重中药材道地性和比较效益原则。重视对中药材道地性、适宜性和生产布局研究,坚持科学决策和实施效果与长期发展相统一。
(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展中药材种植(养殖),促进中药材科学加工和产业化发展。区域内中药材种植(养殖)和加工企业实力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与当地农民有规范的中药材种植协议,农户种植积极性高。应当以一家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规模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建立了较为稳定的销售渠道,拓展省外市场,具有形成中药材产业链的基础条件。
(四)中药材种植(养殖)协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政府与协会联动作用强,协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与当地农户建立了合理的利益联动机制,县(市、区)具有较强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方面的组织能力、技术研究和推广力量。
(五)具有较好的技术条件,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作为技术支撑。在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数据信息收集和整理,中药材优良种源筛选与繁殖、种植(养殖)、病虫害防控、产地加工技术研究,科技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
(六)积极推进《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AP),推行科学的种植(养殖)模式,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按照GAP要求组织中药材种植(养殖),建立生产基地,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GAP认证。
(七)中药材种植(养殖)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和种植(养殖)历史。主要品种相对稳定,生产规模原则上为种植面积1万亩以上或者产值3000万元以上,特色鲜明,在国内外或省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具有品牌发展潜力。
(八)注重对资源、环境的保护,重视中药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自觉遵守《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