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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云药之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9号)


  《云南省云药之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和2009年3月5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24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云药之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中药材产业和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的发展,实现《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08-2012年)》和《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第二期建设方案(2008-2012年)》的目标任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云药产业的决定》(云发[200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药之乡”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中药材产地环境良好,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强,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中药材发展潜力,注重中药材资源保护、规范种植与持续利用,参照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局令第32号)(GAP)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能够起到较好示范作用的中药材种植、养殖(主要以种植为主)的县(市、区)。

  第三条 云药之乡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承办单位为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云药之乡认定管理工作由科技厅牵头组织,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现场检查、评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药之乡申报的受理、初审、推荐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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