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委托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具体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
(一)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必须符合《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具备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认定机构应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知识产权、管理、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三)认定机构出具产品认定报告并对其报告负责,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认定机构的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对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形成初步意见,由省科学技术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财政厅颁发“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产品编入《产品目录》。
第十二条 《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续展一次。
第十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结果及认定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复核,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情况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调查或组织复核,并反馈调查和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在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过程中,申请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资格的,组织认定部门应当撤消该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从《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并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而获取的各种待遇。
(二)认定机构如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取消其认定资格;造成申请单位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如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由省科学技术厅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