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创新程度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
2.产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进步;
3.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4.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四)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食品、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六)满足以上条件且列入国家或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产品、获国家或我省科技奖励的产品、国家或我省新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将优先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
第八条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根据实际情况若有修改,在每年发布的认定申报通知中一并发布)。
(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三)关于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的复印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交财务状况说明材料。
(七)提供能证明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替代进口方面的相关材料。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或名牌产品证书、驰名商标证书、著名商标证书、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评价意见等有效证明。
第九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须经所在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对提交的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学技术厅。省属单位的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