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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8号)


  《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21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和2009年3月17日云南省财政厅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24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决定》(云发[2005]16号)精神,规范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自主创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由我省开发生产并具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创新程度高,技术水平先进,并能够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定期发布制度。

  第四条 全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购买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 省级各部门、各州(市)政府要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对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外资、外资控股企业除外)均可自愿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权益状况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

  1.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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