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6年秋季起,免除在我市就读的本省农业户籍(含城镇农业户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继续严格执行省定免收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和补助生活费政策。
按照省关于免杂费补助专项资金的规定,我市新丰县和乳源县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仍由省财政全额负担,乐昌市、南雄市、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和曲江区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10%,县(市、区)财政负担10%;浈江区、武江区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40%,市财政负担30%,区财政负担30%。县(市、区)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在转移支付资金中划出,统一下拨到各县(市、区)设立的专户。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地方财政在给予免除杂费专项补助的同时,各县(市、区)财政应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款,作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补充,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我市预算内年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小学10元,初中20元。
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年提高。
(三)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按照省的部署,2006年和2007年完成全市现存的农村中小学C、D级危房改造任务。从2008年起,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应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严格按省有关要求,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资金主要来源于省、市、县级财政和其他筹集渠道(资金分担比例待定)。
(四)保障教职工工资。
继续完善现行财政体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全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效实施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全局出发,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