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负责审定验收合格证书等资质性资料的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厅有关部门、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必须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绿色建筑专业技术或管理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委员会可分别组成专项专家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标准,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多数原则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四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江苏省建设厅网(网址:www.jscin.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省建设厅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异议由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报省建设厅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项目以省建设厅文件形式公布。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江苏省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向评审人员赠送礼金、礼券等手段获取受奖资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