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持有的政府涉农补贴专用存折。没有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户口所在乡(镇)财政所联系办理;
(6)其他应审核的材料。
3.审核内容:
(1)销售单位是否是经备案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件);
(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
(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乡(镇)财政所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并及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
(2)乡(镇)财政所填写的《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乡(镇)财政所留查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县级财政部门留查联后面。
(3)乡(镇)财政所按日编制《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购买人填写的《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1份)装订成册,交回县级财政部门留作备查。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区、市、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政府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没有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乡镇财政所联系办理。
七、宣传推广工作
(一)加强宣传发动。及时发布家电下乡政策信息和工作信息,让社会各界、广大城乡居民及时了解家电下乡政策信息和工作动态。
1.发布备案销售网点公告。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每月集中组织一次信息发布,在当地媒体上对备案网点进行公示。5月初市商务局将在媒体上集中公示一批通过备案的销售网点。
2.针对农村边远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的现状,采取信函、小册子、招贴画、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由市商务局印制家电下乡政策文件汇编500本,加强对区县工作指导;印制1万份家电下乡宣传招贴画分发到全市77个乡镇、1166个行政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50万份“对全市广大农户的公开信”,宣传家电下乡惠农政策,让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有关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