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最高限额提高到4万元。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第十三条 市医保中心按下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月度结算:
  (一)月度门诊统筹结算数额=门诊个人统筹支付额之和
  门诊个人统筹支付额为∑个人门诊发生额×30%(个人门诊年度累计统筹支付不超过3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定额结算标准月度实际出院人次×90%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医疗费用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90%的,据实结算。
  (三)门诊重症费用月度结算总额=医保基金应支付额×90%
  第十四条 市医保中心与社保处在每年第二季度,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医疗保险服务指标管理以及年度考核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剩余的10%统筹应支付的费用进行年度清算。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只支付一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在每年的12月31日结清当年住院医疗费用;次年连续住院费用,计入该年度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在保险期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停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限定在当年12月31号前)。
  第十六条 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可享受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国家和省规定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按规定享受的“五免六减”政策。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普通门诊、门诊重症、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填制相关报表报社保处。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当月不予审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