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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8]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观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市劳动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参加职工
医保的人员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提高我市部分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其医药费负担,根据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拟对部分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体补助对象是:市级统筹范围内按照《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武汉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武政办[2006]111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关于对市国有特困企业“4555”再就业困难的下岗人员实施社保援助的通知》(武劳社[2006]35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特困企业“4555”下岗人员。
  二、未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4555”下岗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以下简称医药费补助);按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给予医药费补助。
  三、医药费补助用于支付补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须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当期未使用完的医药费补助可滚存到下期使用。
  四、2007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补助对象,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开始享受医药费补助:本意件实施后参保的补助对象,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药费补助。
  五、本意见实施后,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助对象,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中止享受医药费补助;中断缴费后续保,并且补足所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的医药费补助予以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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