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韶府[2007]4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车船税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在我市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境内行驶并依法登记的机动车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三、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
四、纳税地点和征收方式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从2007年5月21日起,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五、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元/辆.年、元/吨(自重).年
税 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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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
汽车
| 大型客车
|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 600
| 包括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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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
|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 480
|
小型客车
| 核定载客≤9人每辆
| 420
|
微型客车
|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每辆
| 240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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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 96
| |
低速货车
| 96
| |
专项作业车
| 96
|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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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
|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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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两用车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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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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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 6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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