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远城区劳动保障局:
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是养老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根据国发[2005]38号和鄂政发[2006]42号等文件精神,针对目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总量居高不下、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审批程序亟待规范等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廉政作风建设、“三优”文明创建和三项主题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要实行责任管理,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负责,专人办理,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二、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的办法。劳鉴中心、各主管部门和各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局下达的计划数控制申报人数,各社保经办机构在局下达的计划数基础上分解到参保单位和流动窗口,采取预审前置等办法,严格控制报名人数,将那些无病和病情明显不够申报条件的人员控制在申报之外,不得随意突破下达的计划数。劳鉴中心在预审受理各单位报名时,严格按不超过计划数的20%受理报名,同时,严格按标准进行预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一律不得纳入体检评审范围。个别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计划数的,须报经局养老保险处批准。
三、鉴于历年因病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和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统筹安排的实际,全市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仍实行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的办法。各单位如遇有职工病重、病危确需临时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应派员上门核实情况,并出具医院的相关证明,报经局养老保险处审核同意后,可由劳鉴中心受理鉴定,通过病危对象的快速审批通道办理审批。
四、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特殊工种基本信息库,凡纳入我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范围的单位,每年年初应向我局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当年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及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的人员,已经改制或停产的单位同时附报改制批文或停产时间。凡未按规定申报有关资料的,暂停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继续实行“当季到龄、当季申报、当季审批”的办法。从2008年三季度开始,原则上只受理2008年二季度以前纳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范围的单位,当季到龄要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申报资料。凡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市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复审(市属企业报其主管部门,省、部属企业及区属企业、流动人员报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由企业主管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报市局养老保险处审批,同时报送人员名单及电子表格。市局养老保险处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正式审批前,先通知所在企业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经企业领导签字、企业职代会盖章、企业职工代表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住址后报市局养老保险处,经审核符合报批程序及条件的,方才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不得再次重复申报。凡本季未到龄、本人未写书面申请、未进行公示并出具公示表的,一律不予审批。